北京看湿疹的好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rczy/210405/8814564.html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多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待售的鲜活梭子蟹、销售的牛蛙抽样检验不合格被连续处罚。
鲜活梭子蟹镉(以Cd计)超标一日之内收到两罚单
沪市监浦处〔〕号显示,年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督抽检,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闵行第三分公司待售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报告,上述鲜活梭子蟹检验项目中镉(以Cd计)实测值为1.9mg/kg(标准指标:≤0.5mg/kg),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闵行第三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随后进行复检,上述鲜活梭子蟹检测项目中镉(以Cd计)检测结果为1.8mg/kg(标准指标:≤0.5mg/kg),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0.5mg/kg”的技术要求。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是委托上海盒马物联网有限公司统一于年10月25日从该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处进货,进货时全部为散装,实际进货共计79公斤,进货价共计元,当事人收货时,是由供应商分别直接配送至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分公司进行网上和线下销售,至年11月25日当事人收到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该批次的鲜活梭子蟹全部销售完毕,实际销售79公斤,销售单价为71.8元/公斤,含税销售总价为.2元,去税销售总价为.86元,其中于年10月25日配送至当事人闵行第三分公司(上海盒马鲜生绚荟城店)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总量是42公斤,其收货后统一置于待售鲜活梭子蟹暂养池内,收货后库存量为55.17公斤,年10月26日抽样单位抽样数量为1kg(散称-g/只),抽样样品购买总价为71.8元,当事人采购该批鲜活梭子蟹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查验并留存了该批货物的发货单、检验检测报告、快检报告等资料,同时建立了电子台账。
另据了解,当事人所有销售鲜活梭子蟹的分公司都是不断货就下单采购,收货后都是集中放置在各分公司门店的水产品销售区域里专门待售鲜活梭子蟹的暂养池里,当事人供应商于年10月25日配送至当事人闵行第三分公司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其收货后混放于待售暂养池内,次日,抽样单位通过盒马APP网上下单对当事人闵行第三分公司销售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进行抽样(网抽),当事人的配送员根据订单信息要求,在暂养池内随机抓取1公斤鲜活梭子蟹后配送至抽检单位下单人手中,该被抽样检验的1公斤鲜活梭子蟹进货日期无法确认,具体为何批次的鲜活梭子蟹无法认定,但这被抽样检验的1公斤鲜活梭子蟹经检验和复检都为不合格,据此认定为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3.34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1.8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销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检验项目镉(以Cd计)经检验实测值为1.9mg/kg,复检镉(以Cd计)检测结果为1.8mg/kg,检验项目镉(以Cd计)都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0.5mg/kg”的要求,检验和复检结果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检验不合格的鲜活梭子蟹内在指标无法通过销售环节查验辨别,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证照、检验检测报告、快检报告、进货凭证等索证索票资料,进货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说明了进货来源,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3.34元;罚款元。
沪市监浦处〔〕06306号显示,年12月1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抽检,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闵行第三分公司待售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进行抽样检验。根据检验报告,上述鲜活梭子蟹检验项目中镉(以Cd计)实测值为0.79mg/kg(标准指标:≤0.5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是委托上海盒马物联网有限公司统一于年12月1日从该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处进货,进货时全部为散装,实际进货共计21公斤,进货价共计元,当事人收货时,是由供应商直接配送至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网上和线下销售,至年12月8日当事人收到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该批次的鲜活梭子蟹全部销售完毕,实际销售21公斤,销售单价为.8元/公斤,含税销售总价为.8元,去税销售总价为.78元,该批次的鲜活梭子蟹于年12月1日只配送至当事人闵行第三分公司(上海盒马鲜生绚荟城店),其收货后统一置于待售鲜活梭子蟹暂养池内,收货后库存量为25公斤,年12月1日抽样单位抽样数量为2.4kg(散称-g/只),抽样样品购买总价为.52元,当事人采购该批鲜活梭子蟹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查验并留存了该批货物的发货单、检验检测报告、快检报告等资料,同时建立了电子台账。
当事人所有销售鲜活梭子蟹的分公司都是不断货就下单采购,收货后都是集中放置在各分公司门店的水产品销售区域里专门待售鲜活梭子蟹的暂养池里,当事人供应商于年12月1日配送至当事人闵行第三分公司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其收货后混放于待售暂养池内,当日抽样单位通过盒马APP网上下单对当事人闵行第三分公司销售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进行抽样(网抽),当事人的配送员根据订单信息要求,在暂养池内随机抓取2.4公斤鲜活梭子蟹后配送至抽检单位下单人手中,该被抽样检验的2.4公斤鲜活梭子蟹进货日期无法确认,具体为何批次的鲜活梭子蟹无法认定,但这被抽样检验的2.4公斤鲜活梭子蟹经检验为不合格,据此认定为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1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2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销的鲜活梭子蟹(散称-g/只)检验项目镉(以Cd计)经检验实测值为0.79mg/kg,检验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检验不合格的鲜活梭子蟹内在指标无法通过销售环节查验辨别,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证照、检验检测报告、快检报告、进货凭证等索证索票资料,进货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说明了进货来源,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1元;罚款元。
上述两个行政处罚日期均为年1月26日。
所售牛蛙抽检不符合被罚5万元
本网注意到,年1月17日,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因销售不合格牛蛙被罚5万元。
沪市监浦处〔〕02890号显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蛙(g起/只)委托其关联公司上海盒马物联网有限公司从供应商处统一采购,年10月13日当事人各分公司通过盒马鲜生采购系统后台,向供应商发送采购订单信息,供应商在系统内收到订单信息后于年10月14日直接将牛蛙(g起/只)分别配送至当事人各分公司进行网上和线下销售,收货时全部为散装,共计进货只,进货价共元,实际销售只,当事人于年10月14日收货的同批次的牛蛙已全部售完,销售单价为16.8元/只,含税销售总价为.8元,去税销售总价为.49元,其中配送至当事人徐汇第一分公司的牛蛙(g起/只)总量是10只,其收货后统一置于待售牛蛙暂养池内,库存量共为34只。
年10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徐汇第一分公司销售的牛蛙(g起/只)进行抽样,抽样数量3kg(12只),抽样样品购买原价为.6元,去除优惠购买价格为.03元。年10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国抽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经上海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为1.46ug/kg,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测后,检测结论为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为2.65ug/kg,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该批牛蛙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查验并留存了经销商的证照、进货单、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同时建立了进销存电子台账,当事人收到牛蛙抽检不合格的通知后,在各门店公示了召回公告。自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起,至本案调查终结止,当事人未有涉案牛蛙的召回,该局也未接到任何关于上述牛蛙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所有销售牛蛙的分公司都是不断货就下单采购,收货后都是集中放置在各分公司门店的水产品销售区域里专门展示待售牛蛙的暂养池内。当事人供应商于年10月14日配送至当事人徐汇第一分公司的牛蛙(g起/只)总量是10只,其收货后混放于待售牛蛙暂养池内,收货后库存量共为34只,同日,抽样单位对当事人徐汇第一分公司销售的牛蛙(g起/只)进行抽样(网抽),抽样数量3kg(12只),因抽检单位是通过盒马APP网上下单,配送员根据订单信息要求,在暂养池内随机抓取12只牛蛙宰杀后配送至抽检单位下单人手中,该被抽样检验的12只牛蛙进货日期无法确认,具体为何批次的牛蛙无法认定,但这被抽样检验的12只牛蛙经检验和复检都为不合格,据此认定为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6.95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不合格的内在指标无法通过销售环节查验辨别,当事人进货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供应商的证照、检验检测报告、进货凭证等索证索票资料,另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说明了进货来源,产品已经销售且所认定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0元,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6.95元;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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